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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运保险

物流保险的基本原则

浏览:804次    发布日期:2023-10-08

一、物流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

 

  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二、物流公司保险的理赔程序
 

  1、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如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

 

  4、备全必要的索赔单证:

 

  (1)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如提单、运单和邮单等

 

  (3)发票

 

  (4)装箱单、磅码单

 

  (5)向承运人或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书面文件

 

  (6)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

 

  三、物流保险的种类
 

  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只要涉及货物作业、监管的运作环节都有可能涉及货物保险问题。一般保险最受重视的环节有仓储作业、空运、海运、陆路运输作业阶段。很多情况下港口作业过程的保险是作为运输保险的一部分投保的。海运过程中的险种分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陆路运输过程中的险种主要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航空运输过程中的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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